物业管理,是物业管理单位受物业权利人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管理目标,依照合同约定,以经营的方式实施的统一的专业维护,为业主提供高效、优质、便捷 、经济的多层次、多方位的服务,使物业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社会化、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物业公司物业管理的基本目标:
1、保护业主或使用者的消费权益,保障房屋及其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
2、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保持房屋的使用价值,使物业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
3、为业主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经济的多层次、多方位的服务,确保有一个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条件与生活环境。
4、物业管理企业要获取最佳的社会、环境、经济的综合效益。
二、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
1、业主,即物业的人或所有人。物业管理单位,即专门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或组织。
2、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物业管理相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合同关系。业主是接受
物业管理服务的委托方;物业管理单位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受托方。
3、 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管理目标,依照合同约定正确先例权利和履行义务。
三、深圳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管理单位的责任
(1) 负责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管理。
(2) 负责公共消防、电梯、机电设备、园林绿化、道路管线、污水井池、车位车棚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维修、养护管理。
(3) 负责公共部位的清洁卫生和居民生活垃圾的处理。
(4) 负责维护公共秩序道路交通,保卫小区安全。
(5) 负责为小区居民提供良好的社区文化生活,创建优秀文明小区。
(6) 负责实施政府规定和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2、深圳物业公司管理单位的权利
(1) 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适合所管理物业的管理办法。
(2) 有权依照委托合同和有关向物业使用人收取管理费用。
(3) 有权制止、惩治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向违反规定的责任人索取赔偿金;有权向政府部门和法律部门申诉与提起诉讼。
(4) 有权聘请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3、深圳
物业公司管理单位的义务
(1) 以优质服务为宗旨,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委托管理合同的规定对物业实施物业管理,注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2) 接受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的监督。
(3)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辖区综合治理,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4)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